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9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章某。
被告:楼甲。
被告:徐某某。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楼乙。本院原告陈某诉被告章某、楼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