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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697号

陈某与章某、楼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章某,楼甲,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697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章某。

被告:楼甲。

被告:徐某某。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楼乙。本院原告陈某诉被告章某、楼甲、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楼甲、徐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蔡生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