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潘淑霞,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二区1-3-22号。身份证号:22021119601104362X
被告:孙志国,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220211196008073617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霞与被告孙志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霞于2012年1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淑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