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闫淑玲,农民。被告黄佳强,农民。
原告闫淑玲与被告黄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顺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
闫淑玲与黄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闫淑玲,农民。被告黄佳强,农民。
原告闫淑玲与被告黄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顺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