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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44号

闫淑玲与黄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淑玲,黄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闫淑玲,农民。被告黄佳强,农民。

原告闫淑玲与被告黄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淑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顺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