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
委托代理人:林洪春。
被告:杭州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永力。
委托代理人:张敏。
委托代理人:邹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杭州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明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英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