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139号

超与乔继亮、李振亚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超,乔继亮,李振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39号

申请人:宋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乔继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李振亚,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宋超与被申请人乔继亮、李振亚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宋超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乔继亮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继亮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