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谢娜,女,1997年1月3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文钱,系原告谢娜母亲。委托代理人蒋大伟、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艳艳,女,1996年1月27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席时桂,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席艳艳,系被告席艳艳父亲。被告席时桂,身份情况同上。被告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陈谷金,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娜诉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娜于2012年元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谢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娜撤回对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谢娜承担。
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