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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谢娜与席艳艳、席时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谢娜,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谢娜,女,1997年1月3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文钱,系原告谢娜母亲。委托代理人蒋大伟、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艳艳,女,1996年1月27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席时桂,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席艳艳,系被告席艳艳父亲。被告席时桂,身份情况同上。被告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陈谷金,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娜诉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娜于2012年元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谢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娜撤回对被告席艳艳、席时桂、长丰县庄墓镇初级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谢娜承担。

审判员  李方勇二〇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