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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137-2号

李顺利与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顺利,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37-2号

申请人:李顺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阮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杜晓佳,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乔继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高丰,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李顺利与被申请人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顺利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乔继亮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继亮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