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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自行解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彦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