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自行解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彦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自行解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彦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