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彭辉权。被告四川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海洋。被告成都香沐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永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辉权诉被告四川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沐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辉权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沐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辉权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辉权撤回对被告四川美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香沐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辉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