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阳民初字第131号

XX龙与周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龙,周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XX龙,农民。被告周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诉被告周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龙以双方庭外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龙负担。代

审判员  蒋子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