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XX龙,农民。被告周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诉被告周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龙以双方庭外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龙负担。代
审判员 蒋子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