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云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1)西民二终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
二、陕西荣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管理该商住楼的物业期间免收申请执行人的物业费;
三、该商住楼的物业管理移交或不在管理之日起,物业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违约金支付后该案执行完毕;
五、一审、二审诉讼费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益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