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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38号

王金龙与赵金栋、葛宝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龙,赵金栋,葛宝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王金龙(仓),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栋,农民。被告葛宝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赵金栋、葛宝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龙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金栋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