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柳雄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柳雄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下城区杨六堡路被民警抓获,从其处查扣冰毒4包。经鉴定,冰毒4包净重3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尿样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并无立功情节,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