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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周传道与邓绪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传道,邓绪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周传道,男,汉族,住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周家明,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邓绪传,男,汉族,住南陵县。

原告周传道诉被告邓绪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周传道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传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传道承担。

审判员  周礼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