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35号
原告:周传道,男,汉族,住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周家明,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邓绪传,男,汉族,住南陵县。
原告周传道诉被告邓绪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周传道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传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传道承担。
审判员 周礼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