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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59号

王鑫与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鑫,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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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翔宇,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雪,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翔宇、陕西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雪银行存款479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彦执行员 乔 小 明执行员 叶   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