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37-1号
申请人:李顺利,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阮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杜晓佳,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乔继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高丰,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李顺利与被申请人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顺利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晓佳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晓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