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和某某,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阿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