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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刑执减字第350号

张敦学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敦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青刑执减字第350号罪犯张敦学,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

二00四年九月十日,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以(2004)即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00八年五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九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敦学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敦学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代理

审判员  杨 克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