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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29号

贾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俐桦

审判员  王 婧陪审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