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俐桦
审判员 王 婧陪审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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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俐桦
审判员 王 婧陪审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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