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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7号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美星眼镜制品厂、香港美星眼镜制品厂有限公司与李健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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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7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美星眼镜制品厂。代表人:奚丽珊。

申请人:美星眼镜制品厂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李健余,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美星眼镜制品厂(以下简称美星眼镜厂)、美星眼镜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星眼镜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深龙横劳人仲案(2011)39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星眼镜厂、美星眼镜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其事实及理由是:李健余于2009年2月19日进入美星眼镜厂工��,担任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继续留厂工作,申请人要求其续签劳动合同,多次开会通知,但被申请人拒签。2011年10月5日申请人不得不通知其因拒续签劳动合同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要求10月6日前办理离职手续。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396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予采信是没有任何理由的,有失公允,为维护合法权益,特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星眼镜厂、美星眼镜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厂方多次通知李健余续签劳动合同,但李健余予以拒绝,为此,厂方通知李健余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对上述事实未予认定,美星眼镜厂、美星眼镜公司上述主张��事实认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事实认定不属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本案不属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美星眼镜制品厂、美星眼镜制品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美星眼镜制品厂、美星眼镜制品厂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何 伟 云

审判员 汪   洪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