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南村村公园对面的游戏机房内,以玩游戏输钱为由,采用砸游戏机相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郑某甲索要人民币5000元。当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向被害人郑相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的陈述,证人谢某、王某、沈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游戏机相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正龙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