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19号
原告:许福恩。
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烨磊,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萍。
委托代理人:王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恩诉被告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恩撤回对被告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