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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123号

XX龙与曾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龙,曾桂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23号原告XX龙,农民。被告曾桂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诉被告曾桂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龙以双方庭外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龙负担。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