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918号罪犯陈朝富,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都江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止于2018年8月5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38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9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11月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富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1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因左手残疾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朝富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朝富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张 佩
审判员 胡开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