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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象商初字第6-1号

周奇昌与李俊勇、马洪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奇昌,李俊勇,马洪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永象商初字第6-1号

原告:周奇昌,石柱镇前罗村177号。

被告:李俊勇,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桑园巷20号。

被告:马洪基,象珠镇象珠一村宝象东路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奇昌与被告李俊勇、马洪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奇昌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洪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奇昌撤回对被告马洪基的起诉。

审 判 员 徐廉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