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63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顺慧、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穗宁机电新产品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243-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南京穗宁机电新产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薛 荣
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