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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83号

赵龙与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龙,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赵龙。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梁集乡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被告周根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诉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