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赵龙。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梁集乡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被告周根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龙诉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龙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