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绰号“田三”)。200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三人均已判刑)多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量,采用出资一千元作为入股资金的方式,先后组织被告人田某及尹吉、卓树兵、孔德祥、黄玉松(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入股。2011年2月2日至2月9日期间,陈升祥、田朝标、刘和祥等人在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育才路7号先后多次组织不特定的人员采用“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被告人田某及尹吉、卓树兵、黄玉松、孔德祥在赌场内“杀注”、“抽水钱”,安排唐高斌(已判刑)在赌场外望风,共计开设赌场10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
二、非法拘禁罪2011年2月1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尹吉、曹正相(二人均已判刑)在嘉善县魏塘街道长秀新泾一租房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赌博输钱后,怀疑王平提供的麻将牌有问题,便要求王平退还当天赌博所输的全部赌资人民币4500元,并将王平强行带至嘉善县姚庄镇俞汇社区,以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其打电话向亲朋借钱,王平被逼试图跳河逃跑未果。后被告人田某伙同尹吉、曹正相等人将王平带至一鱼塘边小房子内,继续以殴打的方式逼迫王平联系家属凑钱,并威逼王平写下欠曹正相人民币7500元的欠条一张。当晚21时许,王平家人和朋友将4500元人民币送至姚庄交给被告人田某及尹吉、曹正相等人后,王平才得以回家,其共计被非法扣留8小时余,并在此过程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另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1年8月23日主动向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码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田朝标、陈升祥、孔德祥、尹吉、卓树兵、刘和祥、唐高斌、曹正相的供述,证人刘钱波、唐晏书、陈文勇、何先其、任天明、姚朝廷的证言;被害人王平的陈述,同案犯尹吉、曹正相、卓树兵、孔德祥的供述,证人吴家秋、曾光兵、舒作才、郑启琴、徐祖华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保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赌博10次以上,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为讨要赌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对于非法拘禁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再平
代理
审判员 金哲玺
代理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