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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初字第511-1号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511-1号原告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某名下位于南宁铁路南站X栋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胡某名下位于南宁铁路南站X栋X号房产;

二、查封原告刘某名下用于担保的5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