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邓思念,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金堂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思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15000元。2010年3月22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金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金堂刑初字第87号判决中对邓思念宣告缓刑四年执行部分,对邓思念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至2012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思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另查明,罪犯邓思念被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思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思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天。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