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88号
申请人:慈溪市胜东仪表厂(组织机构代码证:14471982-3)。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上蔡村。代表人:宋正道,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胜东仪表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46117的慈合行附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华威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昌威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附海支行、背书人宁波昌威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胜东仪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胜东仪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