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07号罪犯陈发文,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0日作出(1997)达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08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止于2020年11月9日。本院分别于2005年9月4日、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5)成刑执字第2294号、(2009)成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监狱于2011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发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对罪犯陈发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潮
审判员 胡开江
审判员 张 佩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