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韩联郡。被执行人韩润泽。被执行人李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韩联郡、韩润泽、李文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大名县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4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