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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46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7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韩联郡,韩润泽,李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韩联郡。被执行人韩润泽。被执行人李文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韩联郡、韩润泽、李文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大名县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大名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4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