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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与梁志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梁志文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金融中心北座一、十三楼。负责人欧铁帅。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文。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燕清

代理

审判员  叶俐丽

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