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号
原告:闻华春,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建文,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地慈溪市,现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华春诉被告严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闻华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