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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号

闻华春与严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闻华春,严建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5号

原告:闻华春,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建文,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地慈溪市,现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华春诉被告严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闻华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忠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