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8号原告韩新喜,男,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于春雨,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委托代理人郑剑,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喜诉被告于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新喜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新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新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韩新喜承担。
审判员 葛 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兴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