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郭铭珠,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谢丽明,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郭铭珠因与被执行人谢丽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晋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3、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丽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陈 阳执行员 林 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