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雷灏麟。委托代理人刘彭、刘乾坤,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8号29栋。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加旗,1963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灏麟与被告西安深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灏麟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灏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86.5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漪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