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延坤,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捕前暂住西安外事学院南区,无业。2011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延坤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延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延坤在西安外事学院南区8号宿舍楼442室,趁宿舍无人之机,窃取舍友崔某的白色索尼EA37EC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沈某的黑色戴尔108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朱某的黑色宏基ZG8型上网本一台。同日15时许,孙延坤将戴尔笔记本电脑在本市赛格电脑城外的二手电脑收购摊点销赃,得赃款1100元。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索尼EA37EC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黑色宏基ZG8型上网本价值人民币300元。同日,被告人孙延坤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索尼、宏基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延坤已向被害人沈某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延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受理公民报警处理情况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情况说明;2、被害人朱某、崔某、沈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延坤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延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延坤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部分追回,对于未追回的赃物已向被害人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延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