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民一终字第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俞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吴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信甫,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万中,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浙江省。
原审
被告:郑华祥,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浙江省。
原审
被告:梁惠朝(曾用名梁伟潮),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新昌县。
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0)甬镇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郑万中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50元,减半收取1136.7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旭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国悦
审 判 员 倪春艳
审 判 员 陈 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贺佳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