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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8号

徐苗均与孙庆刚、海城市聚兴物流有限公司慈溪白沙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苗均,孙庆刚,海城市聚兴物流有限公司慈溪白沙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8号

原告:徐苗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庆刚,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海城市聚兴物流有限公司慈溪白沙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东外环线(市货物配载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马连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徐苗均诉被告孙庆刚、海城市聚兴物流有限公司慈溪白沙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苗均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苗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徐苗均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