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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3号

赵芝平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深圳市亿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13号起诉人赵芝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欧善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怀兰,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1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芝平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2011年5月23日,起诉人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以下简称:武装部队深圳支队)、深圳市亿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民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产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起诉人购买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所有权,建筑面积44.22平方米,使用年限70年,自2010年3月20日至2080年3月19日止。房屋售价24416元/㎡。总价款人民币1079676元。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须在2011年9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起诉人使用,否则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每迟延交付一天,应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120天不能交付房产,起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起诉人所购房产应为精装修,作商住使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规定了房产精装修交楼的标准。起诉人按合同规定向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交清了房价款,但其至今未将房产交付起诉人使用。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向起诉人支付人民币32782元(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1月28日的迟延交付房屋产权违约金人民币32600元,2011年11月29日至交付房屋产权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及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1月28日迟延交付房屋产权违约金利息人民币182元,2011年11月29日至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利率6.75%计算支付给起诉人);

二、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武装部队深圳支队和亿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产权出让合同所涉房屋属军产房,其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赵芝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