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68-5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
被告:景黄芳,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俞秋红,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冯烈,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甬慈保字第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景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