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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3-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景黄芳、俞秋红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景黄芳,俞秋红,冯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3-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69668-5代表人:陈孟中,该支行行长。

被告:景黄芳,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俞秋红,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冯烈,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甬慈保字第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起诉,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景黄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

审 判 员 胡伯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