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00044号请执行人秦皇岛市特钢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间市瀛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建设银行河间市支行存款661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