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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56-2号

南昌正强饲料厂与雷新义、兰晓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正强饲料厂,雷新义,兰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正强饲料厂。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铁路粮管所内。代表人喻正根,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雷新义,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兰晓红,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兰晓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秦屿信用社9060315010100100227277账户上的存款47713元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县支行15×××34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