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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刑初字第2号

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1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撤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4日到临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7年12月21日约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伙同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袁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以租车为由,从黄开河将张村乡高某丙驾驶的中意面包车骗到临漳镇东烟寨村的南北路上,由被告人袁某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该车,并假装受伤,再以看病为名强行向高某丙索要现金4500元。

二、2007年12月23日约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伙同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租车为由将称勾镇东街村杨某某驾驶的松花江面包车,骗到临漳镇东烟寨村的南北路上,由被告人袁霜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该车,并假装受伤、住院,再以看病为名向杨某某索要现金3500元。

三、2007年12月26日约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伙同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租车为由将南东坊段某乙驾驶的昌河面包车,骗到临漳镇东烟寨村的南北路上,由被告人袁某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该车,并假装受伤、住院,再以看病为名向段某乙索要现金4000元。

四、2008年1月21日约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高某甲伙同张某某、董某某、乔某某、袁某某等人,趁临漳县南关联想电脑门市送货员闫某某驾驶面包车给张海江送电脑时,在临漳镇东烟寨村南北路上,由被告人袁某某骑自行车,故意撞向该车,并假装受伤、住院,再以看病为名向闫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乔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袁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丙、杨某某、段某乙、闫某某等人陈述、证人高某丙证言、辨认笔录、临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段某甲、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撞车,假装受伤住院,要挟他人,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段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