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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244号

原告徐秋生与被告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秋生,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徐秋生,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席银生,男,58岁,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千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生与被告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秋生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秋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秋生承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