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徐秋生,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席银生,男,58岁,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千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生与被告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秋生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席银生、邯郸市茅岭底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秋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秋生承担。
审判员 李艳敏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