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行长。被告孙文华。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饶 弢
代理
审判员 袁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