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069号
申请人:左丽姿。
申请人:向冰清。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左丽姿、向冰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王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左丽姿、向冰清因赔偿纠纷,于2011年12月29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向冰清赔偿左丽姿物品和看病费人民币1,500元整;
二、双方和睦相处,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和事实另索赔偿费;
三、向冰清现场支付1,500元,左丽姿打收条,协议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