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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1号

李燕与深圳市汉仕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燕,深圳市汉仕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1号原告李燕。被告深圳市汉仕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A栋5D。法定代表人杨汉仕。

原告李燕诉被告深圳市汉仕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